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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日媒報導,36歲台籍施姓男子涉嫌與詐騙集團勾結,假冒警察與金融廳職員,前往日本高知縣一名70多歲老婦家中騙走提款卡,並盜領200萬日圓。日本警方佈線追查後將其逮捕,日媒也依慣例直接公開其姓名與長相。此新聞引發網友熱議,主要聚焦於兩大法律實務問題:
- 隱私權疑慮:在國外犯罪被捕,姓名與長相直接被攤在陽光下,是否侵害隱私權?
- 重覆判刑問題:嫌犯在日本服刑完畢回台灣後,是否還會被台灣警察逮捕並再次判刑?
【本案涉及相關法律】
跨國詐騙集團近年將魔爪伸向海外,以為在國外當「車手」就能躲過台灣法律。然而,台灣刑法對於某些特定的境外犯罪,有著非常嚴格的「屬人主義」延伸:
- 刑法第5條第11款(加重詐欺罪之國外適用):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第339條之4(加重詐欺罪)者,適用本法。
- 刑法第339-4條(加重詐欺罪):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、三人以上共同犯之、或以電子通訊等手段散布詐騙訊息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- 刑法第9條(國外裁判之效力):同一行為同一人在國外受審判者,台灣依然可以依法追訴。但如果該人在國外已經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(例如已經在日本坐過牢),得免除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。
【法律爭議與實務判斷】
當台灣人在國外涉嫌詐騙被捕時,台、日兩國在法律實務與程序上有以下幾大觀察重點:
- 為什麼日本媒體可以直接公開嫌犯的姓名與長相?台灣不行嗎?
許多台灣民眾習慣看到新聞畫面中嫌犯的臉被「打馬賽克」、名字被模糊處理。然而,日本在刑事司法與新聞報導上,基於「公眾知情權」與「社會防衛原則」,實務上習慣以實名、正面照片報導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。因為案發地點在日本,日媒自然適用日本當地的報導規範,這也是跨國犯罪必須承受的「社會性死亡」代價。
- 在日本被判刑了,回台灣還要「再關一次」嗎?
很多以為「一罪不能兩罰」。實則:
- 台灣有管轄權: 由於施男是涉嫌集體冒充公務員(警察、金融廳職員)騙取財物,符合台灣刑法第339-4條的「加重詐欺罪」。根據刑法第5條,不論世界哪一個角落,只要台灣人犯了加重詐欺,台灣司法就有絕對的管轄權。
- 回台繼續審判: 施男在日本服刑期滿被遣返回台後,台灣的檢警依然會在大門口將他逮捕,並由台灣的法院重新審判、定罪。
- 刑期可以折抵: 為了兼顧人權,刑法第9條規定,法官在台灣判刑時,可以扣除他之前在日本已經坐牢的時間。如果台灣法官判得比日本重,他就必須在台灣補蹲完剩餘的刑期。
【律師小叮嚀HUNG&LIN】
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,更沒有穩賺不賠的「海外打工」。
律師提醒民眾:
- 打工度假變洗錢車手,代價是青春:許多詐騙集團在網路上以「免費招待日本旅遊」、「海外高薪短期打工」為誘餌,吸引缺錢孔急的年輕人出國幫忙「拿包裹」或「臨櫃提款」。一旦被捕,不僅要面臨異鄉孤獨的鐵窗生涯,留下一輩子的國際犯罪前科,回台更要面對台灣法律的二度審判。
- 跨國司法互助日益緊密:不要以為外國警察聽不懂中文、查不到台灣背景就能心存僥倖。台灣與日本在打擊詐騙犯罪上的情資交流非常頻繁,一旦在海外涉案,犯罪足跡與共犯結構很快就會被兩國檢警聯手勾勒出來。
- 別讓一條錯誤的選擇毀了全家:外國監獄的生活環境、語言障礙、以及隨之而來的龐大律師費與精神折磨,往往會拖垮一個家庭。找工作時務必循正當管道,若發現工作內容涉及協助經手不明卡片、現金,請立即拒絕並撥打165反詐騙專線檢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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